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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安公布7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13作者:警安在线 阅读:1893


自2024年12月1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公安在依法开展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800余名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持续深化以案释法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在全省反诈宣防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期间,浙江公安集中公布近期全省查处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非法出借银行卡


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郑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以介绍出借银行卡转账刷流水、赚取返利回款为诱饵,引诱债主鲍某某等人转移犯罪所得,关联6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26年3月,郑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对6名涉案人员同步实施为期2年的联合惩戒。


二、非法出借商户码


2026年3月至4月,顾某以信用卡套现为由,骗取多个商户收款码并利用自有公司商户收款码帮助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转移涉诈资金,非法获利8000余元。2026年5月,顾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对顾某同步实施为期2年的联合惩戒。


三、非法出借对公账户


2025年10月,王某受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指使成立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通过寄送黄金、对公账户收款等方式帮助转移涉诈资金,涉案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2025年12月,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同时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对王某同步实施为期3年的联合惩戒。


四、通过黄金转移涉诈赃款


2026年1月,周某等人受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指使,从被害人处取走黄金105克,并伙同冯某等人销赃得款10.8万元。2026年5月,周某和冯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有期徒刑11个月,同时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对周某、冯某同步实施为期3年的联合惩戒。


五、通过现金转移涉诈赃款


2025年9月至10月,聂某受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指使,驾车前往多地收取、转移涉诈现金,累计转移180余万元。2026年5月,聂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同时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对聂某同步实施为期3年的联合惩戒。


六、为电诈犯罪活动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


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蒋某、鲍某违规架设通信设备,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搭建国内通话转接通道,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起。2026年6月,蒋某、鲍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个月,同时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对蒋某、鲍某同步实施为期3年的联合惩戒。


七、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实施涉诈引流行为


2026年1月,梅某、任某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虚假出售二手手机信息,并以收取货款、冒充快递员收取保单费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2026年6月,梅某、任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有期徒刑3年,同时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对梅某、任某同步实施为期3年的联合惩戒。



公安机关提醒

《惩戒办法》确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几项惩戒措施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惩戒对象将会举步维艰。


金融方面:惩戒对象将无法使用银行账户以及数字人民币钱包的网络支付功能,只能在银行人工柜台办理存取款、转账、支付等业务。


电信网络方面: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都会受到限制。惩戒对象只能保留一张非涉案的实名制电话卡用于日常生活使用。


个人征信方面: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将推送至征信系统,计入失信记录。  

来源:厅刑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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