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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镜鉴】生活拮据受诱惑 非法存密忙获利——保密警示教育案例005
时间:2023-04-25作者:警安在线 阅读:18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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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军工集团下属单位员工洪某,大学毕业即进入该单位工作。因单位经济效益不理想,他便心生去意,提出考研申请,并于两年后,如愿考取某大学硕士研究生。该校地处繁华,高额学杂费及日常开销使积蓄不多的洪某生活陷入拮据,而繁华大都市生活又不时诱惑着他。也许是早有预谋,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他非法使用光盘刻录了一定数量的涉密资料。当经济问题日益成为困扰,洪某便萌生了用涉密资料换取金钱的念头。他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出信息,寻找买主,并主动与境外情报机关联系,先后非法提供涉及我军工科研生产的国家秘密若干项,同时肆意挥霍出卖国家秘密得来的情报资料费。最终,国家安全部门对其实施抓捕,洪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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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来源:金城出版社《镜鉴》)

来源:山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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