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向社区报备案例 3月15日,王某某自淄博市张店区(疫情中风险区)返回家中后,未按规定向村居(社区)报备。肥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二、违规聚集案例 案例一:3月19日,石某违规在出租房内组织多名学生上自习,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3月26日,常某某、石某某违规组织多人参加的讲座,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2人分别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三:3月27日,田某某违规开展线下教学,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 三、扰乱防疫秩序案例 案例一:1月31日,董某某酒后滋事,无故将某小区门口疫情防控点的房屋门和桌子踹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八日处罚。 案例二:3月15日,高某某在派出所组织的疫情核查中,对疫情核查人员侮辱谩骂。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三:3月24日,袁某某在被明确告知泰山景区因疫情暂时封闭的情况下,从环山路蓄能电站附近翻越铁门进山,后被查获。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四、传播谣言案例 3月20日、21日,徐某2次捏造没有事实依据的疫情信息并在互联网相关评论区散布,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群众恐慌。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 五、擅自闯卡案例 3月13日,韩某驾车进入某小区时,不听从防疫人员劝阻,不出示健康码,并推搡防疫人员。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