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年仅15岁
正值花季
本应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
却因贩卖毒品身陷牢狱
大好的青春年华由此葬送
着实令人叹惋
……
近日,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罗某通过网络购买了10ml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和十余支电子烟空杆进行装配。2021年7月至8月,罗某先后11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其合成大麻素分量为0.2至0.5毫升不等,其中两名购买毒品人员为未成年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两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罗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刚过15周岁,本应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却因为贩卖毒品葬送大好年华,实在令人叹惋。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在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的方式贩卖毒品,在外观上这种“上头电子烟”与一般电子烟基本一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稍有不慎即可能“中招”。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并保持警惕意识,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坚决与毒品说“不”,不要贪图新鲜、心存侥幸而误入歧途。
相关法条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来源: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