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把未检出毒品成分的“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呢?
4月2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一起贩卖“假毒品”案,被告人林某明知K粉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犯罪未遂,获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介绍:2017年11月29日,林某收到赖某的微信消息称要1克K粉,林某联系了上家后告知赖某价格,赖某当即答应,并承诺给其50元好处费。林某见有利可图,便收下赖某转来的毒资,找上家拿了一袋白色带点淡黄色的颗粒状晶体,林某一看,与之前吸食的毒品K粉相差无几,吸食后也没有感觉异常,便不做他想,将该袋“毒品”送到赖某所在的酒店客房,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从赖某处缴获的疑似毒品K粉中未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49克。
经审理认为,林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未检出氯胺酮成分,贩卖毒品的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柳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中国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