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起制毒贩毒大案,13名被告人因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2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5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不等(4人),并处罚金8万元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3月,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对当地一起吸毒案的毒品来源进行追查时,发现一外地贩毒团伙正在向沙洋境内输送、贩卖冰毒。警方循线追击,抓获制毒、贩毒嫌疑人多名,查获大量毒品及原材料、缴获各类制毒工具若干。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涉嫌毒品犯罪将1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在第一起制造毒品案中,杜某(男,今年38岁,河北邯郸人)、陈甲(男,今年34岁,武汉人)、李某(男,今年30岁,武汉人)、昌某(男,今年33岁,仙桃人)、陈乙(男,今年32岁,湖北团风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品)240公斤;在第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中,陈丙(男,今年47岁,京山人)、李某、陈甲、昌某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中陈丙、昌某参与贩卖69公斤,李某参与贩卖、运输44公斤,陈甲参与贩卖44公斤),胡甲(男,今年36岁,潜江人)、杨某(男,今年33岁,潜江人)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4公斤,胡甲单独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公斤;在第二起制造毒品案中,杜某、李某、龚某(男,今年35岁,仙桃人)、陈乙、刘某(男,今年39岁,武汉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其中杜某、李某、刘某共同制造28.88公斤,陈乙参与制造28.596公斤,龚某参与制造21.232公斤;在第二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中,杜某、李某、龚某、陈乙、刘某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中杜某、李某、龚某共同贩卖、运输20公斤,陈乙从中参与贩卖13公斤,杜某、陈乙、刘某另共同贩卖、运输0.4公斤。
综上,杜某、李某均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268.88公斤,陈丙贩卖甲基苯丙胺69公斤,胡甲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4公斤,龚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21.232公斤,昌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240公斤,陈甲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240公斤,陈乙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268.596公斤,刘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29.28公斤,杨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4公斤,张某(女,今年49岁,潜江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40克,胡乙(男,今年54岁,潜江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8.57克,彭某(男,今年36岁,福建长汀人)非法出售制毒原料麻黄碱787.5公斤。
法院判决,杜某、李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甲、龚某、昌某、陈甲分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乙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胡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万元;彭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13人违法所得1337.84万元予以追缴。
【来源:中国禁毒 荆门晚报】